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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縣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審批意見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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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者:國采招標網 來自于:數據庫 發表時間: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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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縣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審批意見的公示
發布時間:2021-01-05 08:25:06 來源: 字體[ 大 中 小 ]
鳳凰縣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審批意見的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我局擬于近日內批準《鳳凰縣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就項目環評相關情況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向我局來信來電進行反映。
聯系地址:湖南省鳳凰縣新田垅 郵編:416200
聯系電話:0743-3506055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鳳凰縣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項目
建設地點
湘西州鳳凰縣虹橋西路北側,文化路西側
建設單位
鳳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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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情況
鳳凰縣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項目位于湘西州鳳凰縣虹橋西路北側,文化路西側,南側緊鄰虹橋西路,東側為文化路,中心地理坐標E109.35,N27.56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結論
1. 建設項目概況
本項目為鳳凰縣人防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人防指揮中心業務用房、生活垃圾轉運站、公廁,并完成室外給排水、供配電、綠化、道路硬化、土石方等附屬配套工程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為1975.73m2,總建筑面積2324.7m2,其中:人防指揮中心業務用房2023.90m2、垃圾站50.50m2、公共衛生間153.30m2、警務用房12.00m2、出地面樓梯85.00m2。
2.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結論
大氣:鳳凰縣環境空氣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質量濃度,O3日最大8小時平均第90百分位數濃度,CO24小時平均第95百分位數濃度均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的二級標準,不存在超標現象。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對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達標判斷,六項污染物全部達標,本項目所在區域為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區。
項目區域氨氣、硫化氫可以達到《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2.2-2018)附錄D中規定的標準限值。TSP可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的一級標準。
地表水:北園水廠、莊上(沱江)斷面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Ⅱ類標準、表2、表3中標準限值。本項目區域沱江水環境可達到相應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項目區域地表水達標。項目地北側小溪各監測結果顯示北側小溪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可以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Ⅲ類標準。
噪聲:項目噪聲監測點在晝夜間聲環境均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2、4a類標準。項目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良好。
3.環境影響分析結論
(1)施工期
通過工程分析知,項目施工期會給所在區域空氣環境、地表水環境、聲環境、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將對工程周圍的環境敏感點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經采取本環評提出防治措施后,其影響能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2)運營期
①廢水
本項目地表水環境影響分析表明,本項目所采取的水污染控制和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有效,生活污水經化糞池排入鳳凰污水處理廠處理,生產廢水經滲濾液收集池收集后由吸污車運至鳳凰縣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排入鳳凰縣污水處理廠處理最后達標排放至沱江,項目地表水環境影響可以接受。
②廢氣
本項目大氣環境影響分析表明,本項目的大氣污染物NH3、H2S可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新擴改建項目中的二級標準,TSP可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表2中的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項目建成后對周圍大氣環境影響很小,項目大氣環境影響可以接受。
③噪聲
根據營運期廠界噪聲預測結果可知,正常情況下項目廠界晝間噪聲貢獻值可以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4a類標準,對周邊聲環境影響不大。
④固體廢棄物
本項目營運期產生的固廢主要為員工生活垃圾人防辦公生活垃圾、公廁生活垃圾。所產生生活垃圾經收集后與垃圾壓縮站一起清運處理。近期運送鳳凰縣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理,遠期運至吉首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處理。
本項目產生的固廢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會產生固廢二次污染,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4.總量控制
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全國生態保護“十三五”規劃綱要》(環生態[2016]151號)、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分析,本項目被納入總量控制指標的有COD、氨氮、SO2、NOX,VOCs為指導性指標。
項目廢氣污染物主要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硫化氫、氨氣、顆粒物。本項目不涉及到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故項目不設置廢氣總量控制指標。
本環評建議項目水污染物總量指標納入鳳凰污水處理廠控制指標內,不另行申請。其總量控制指標為COD:0.132t/a、NH3-N:0.0182t/a。
5.環境限制性因素分析
本工程建設無明顯環境制約因素。
6.項目建設符合產業政策
根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本項目不屬于其中的禁止準入類或許可準入類,符合國家負面清單要求。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本項目不屬于其中的限制、淘汰或禁止類別,屬于允許類,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因此,本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
7.總結論
綜上所述,本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所在地交通便利,項目選址合理可行,項目建成后所產生的“三廢”和噪聲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各污染物可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環境風險在采取措施后風險可控。只要建設單位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認真落實本報告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建議,并加強環境管理,在確保污染物全面達標排放的前提下,從環境保護角度分析,本項目建設可行。
要求與建議
(1)嚴格落實本項目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
(2)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必須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方能投入運行。并嚴格接受環保主管部門對其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監督。
(3)建立環境管理機構,強化環境管理。設置1~2名環保兼職人員,督促實施本評價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防治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確保環境安全。
(4)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加強環境管理。
(5)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6)上述評價結果是根據本項目的規模、布局、經營內容、原輔材料用量及與此對應的排放情況等基礎上得出的,如果布局、規模、經營內容和排污情況等有所變化,應按環保部門要求另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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